ST亚联: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0:08: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时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相关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提交的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
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的,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
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
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
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
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
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
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
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
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
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
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董事离职后对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
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
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
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
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亚联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