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
查意见
广东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和《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深圳爱克莱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 有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
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
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