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青
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证监许可〔2023〕1053 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同意注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196,011.5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91,375,588.47 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中兴华验字(2023)第 030019 号)。
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50,315.59 39,137.56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青岛海泰科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新材料”),实施地点为青岛市城阳区。公司于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海
泰科新材料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
(安徽)”)为实施主体,增加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为实施地点。具
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山东青岛城阳区生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基地已投入使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生产基地的生产及配套建筑
的主体结构及土建工程正在紧张施工中,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从 2025 年 7 月 31
日延期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总投 拟使用募 已使用募 募集资金 未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号 资 集资金 集资金 投入比例 金
年产 15 万吨高
目
合计 50,315.59 39,137.56 6,339.44 16.20% 32,798.12
注:“未使用募集资金”含现金管理尚未到期余额、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现金管理及
活期利息收入,如有数据尾差系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四、募投项目延期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具体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在保持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预计达到可使 调整后预计达到可使
序号 项目名称
用状态日期 用状态日期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募投项目原实施主体为海泰科新材料,实施地点为青岛市城阳区。公司综合
考虑业务规划布局和整体发展战略,增加海泰科(安徽)为实施主体,增加安徽
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为实施地点。增加实施地点后,项目用地须履行土
地指标审批手续,导致项目实施进度延期。
募投项目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发现项目用地存有填埋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在垃圾清运期间,项目基础施工虽正常进行,但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导致项目实
施进度延期。
综合上述原因,公司考虑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不可预期因素等影响,经
审慎研究,决定将募投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情况
经过公司审慎的研究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
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
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
股东的长远利益。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完成项目建设。
六、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保荐人
发表了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募投项
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从 2025 年 7 月 31
日延期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募
投项目进行延期。
七、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
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募投项
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思颖 唐 超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