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召开应提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