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
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
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
具备发行条件。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有助于公司优化资
本结构、巩固业务、保证业绩动力、提振市场信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佛山照明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象发行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
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佛山照明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
认为该合同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了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填
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
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亦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
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
获得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同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
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