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18: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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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 会议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节 会议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节 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以就股东会所议事项和提案发表意
见。
  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
以及每一股东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并在会
议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先登记先发言为原则。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
告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
者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并
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即席或者到指定的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
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会议
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额。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的发言。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发表意见或对报告人提出质询,应当简
明扼要阐明观点,并不得超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第三十五条 股东对议题提出质询,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回
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
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明显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记票。单独记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节 会议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
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
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
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者通知篇幅较长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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