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立克: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00:13:5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立克”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调整(以下
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与前述“本次调整”合称为
“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5 修正)》制定。但公司目前尚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等相关规则调整、修
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中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及发表意见
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执行。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
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
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
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批准与授权
(一) 2025 年 6 月 18 日,可立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 2025 年 6 月 18 日,可立克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
    事伍春霞已回避表决。
(三) 2025 年 6 月 18 日,可立克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认为“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
    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披露《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5 年 6 月 19 日至 2025 年 6 月
    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
    合法、合规,列入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 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 2025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七)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伍春霞已
    回避表决。
(九)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可立克已就本次调整及授
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离职证明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
面说明及承诺,存在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公司对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作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42 名调整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7 月 9 日
     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2025 年 7 月 9 日
     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不存在于《激励计
划(草案)》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授予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可立克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9 日,向 241 名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85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6.10 元/股。”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9 日为授予日,
     授予价格为 6.10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认
     为“上述 241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5第 ZI10070 号)、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
     ndex,下同)披露的公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
     中国网站(网址为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站(网址为 https://www.gsxt.g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为
     http://www.csrc.g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网站(网址为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
     /,下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网址为 http://www.csrc.gov.cn/pub/shen
     zhen/,下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www.szse.cn/,下同)及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下同)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上述第 1 项所述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公司
     及本次授予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
     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
     行信息公开网及 12309 中国检察网(网址为 https://www.12309.gov.cn/)等网站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第 2 项所述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可立克实施本次授予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可立克已就本次调整及授
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可立克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孙昊天
                           __________________
                                王 宁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〇二五 年 七 月 十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可立克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