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染织: 富春染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0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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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2名以上提名委员会
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要求按照实际需
求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
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工具等),
也可采用现场会议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快递、微信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议事项内容,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议题涉及人员列席会议,对审议事项进行陈述
并接受询问,必要时可请其他董事及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无表
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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