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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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英科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业绩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业绩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以
下简称“互动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
议和路演、媒体采访和报道等。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沟通,沟
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及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
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
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该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
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原则上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召开上一年度的年报业绩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
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并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如有必要,公司可在召开前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时,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
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
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所组织和协调。
  公司资本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对外宣传材料制作: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年度报告、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并负责相关材料的寄送等工作;
  (三)协助会议筹备:协助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
  (四)回答咨询: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
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与其他公司就
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学习;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宣传
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以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经营环境重大变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收盘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三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四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重
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
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
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对于需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公司资本证券部负责预约登
记(详见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需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详见附件 2)。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
拒绝回答。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资本证券部或相关部门需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
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
导。
     第四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
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
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
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
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1: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来访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联系部门:资本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3-6098999
  联系传真:0533-6098966
  电子邮箱:ir@intcomedical.com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柳路 29 号英科医疗智能医疗器械研发营
销科技园
  邮政编码:255414
  信函登记收件人: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证券部(信封请注明“媒
体采访”或“来访预约”字样)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
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并签署《承诺书》(请见附件 3)。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四、其他
  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您可与公司资本证券部联系;但食宿、交通等一并
来访费用请自理。
附件 2:
              现场接待备查登记表
   来访时间       年    月   日   -    是否接待       □是   □否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姓名及职务
 来访人身份证件号
   来访人类型    □投资者   □证券研究机构     □媒体   □其他
   来访人数
   接待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来访交流提纲
  陪同/参与人员
   及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审批意见
附件 3:
                      承 诺 书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
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
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
源,且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____年___
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
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单位及其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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