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
其他形式的担保,即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保证
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审议后需及时对外披
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业务往来和建
立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
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应要求申请担保人至少提供以下
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
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
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
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
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
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二)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以及第(五)项情形的,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审议第十三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审批权。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
决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
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或盖章。如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
律所规定的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履行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