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0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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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长缆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王羽律师(以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在
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
依法充分披露。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5 年 7 月 8 日
下午 3:00 在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 22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董事长俞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
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73,631,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42.9137%。公司有表决股份
总数为公司总股份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长缆科技第一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证券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及证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121 名,代表股份 937,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东大会的通知》
      ,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告的议案》
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
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
通知中详细列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
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4,179,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7,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947%;反对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85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0%。
  表决结果:同意 74,177,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47%;反对 38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2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表决结果:同意 74,177,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47%;反对 38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2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表决结果:同意 74,201,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9,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410%;反对 36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57%;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表决结果:同意 74,177,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856%;反对 38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04%;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0%。
  表决结果:同意 74,180,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9,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802%;反对 386,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065%;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表决结果:同意 74,175,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3,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830%;反对 39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37%;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表决结果:同意 74,177,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5,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63%;反对 38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04%;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表决结果:同意 74,174,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3,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510%;反对 38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0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6%。
  表决结果:同意 74,200,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9,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026%;反对 366,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841%;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4,199,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427%;反对 366,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841%;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3%。
  表决结果:同意 74,177,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47%;反对 38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2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表决结果:同意 74,177,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47%;反对 38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2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77,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47%;反对 38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2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表决结果:同意 74,177,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47%;反对 38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2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77,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47%;反对 38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2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表决结果:同意 74,169,2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3%。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7,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495%;反对 22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129%;弃权 1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377%。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77,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5,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63%;反对 23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58%;弃权 1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79%。
  表决结果:同意 74,188,5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121%;反对 20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862%;弃权 1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17%。
  上述第 1-9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第 10 项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邹盛武:
                       王   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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