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0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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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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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深
      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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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
            面了解;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
      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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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和传真;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和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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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在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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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以适当方式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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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创造条件。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 站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
       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
       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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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
     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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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
       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
       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
       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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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第一
        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
        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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