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等。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
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
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
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
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交易事
项,包括:
外);
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司股东会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 1、2 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其他重大
变更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会。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或者拟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及以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散;
序;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第八条第(三)项和(四)项中关于交易标
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
证券法务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
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协议转让股份
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
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应按照下述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
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
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电子版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
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
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
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及
相关部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重大信息报送
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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