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0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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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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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
      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
      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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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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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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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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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
       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的,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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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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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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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
     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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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投票计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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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修订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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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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