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0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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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以下职权: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人员予以纠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讼;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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