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股份: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0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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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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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
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
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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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
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述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本项规定相同)。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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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
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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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
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
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七条 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公司其他关联交易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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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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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
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
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
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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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第二十四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可以仅
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
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
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
项。
  公司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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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
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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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
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
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
                    “及时”等用语的涵义适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出”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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