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达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相应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
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
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
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财务制度》规定,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程序。凡
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财务负责人签批、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
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募投项目进度、募投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监
督检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募投项目跟踪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评估。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做
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一)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二)募投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
(三)募投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
(四)募投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
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进行说明,
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东会做出详细说明,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金额 50%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
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四)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经过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
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
满足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
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情况
与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汇报。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
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负责登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估计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状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
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于股东会会议通过之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