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25 年修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
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重
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沟通
及协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
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5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备履行审计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
表专业意见。
(八)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十)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一)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十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
关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
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
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公司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及内部控制
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
的整改。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
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
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
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因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
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视频会议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
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
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
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
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
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公司 2022 年 3 月施行的《重庆太极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
止。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
正)》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重庆太
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
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视频会
议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
“以上”含本数,
“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公司 2022 年 3 月施行的《重庆太极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正)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5 年修正)》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并按程序报
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
月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视频会议及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
“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公司 2022 年 3 月施行的《重庆太极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
止。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
修正)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重庆
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负责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
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
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的
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同时反馈给
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视频会议及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公司 2022 年 3 月施行的《重庆太极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