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18: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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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5-03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或“子
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本次为长鸿生物担保本金金额为
人民币 15,000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9.99 亿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长鸿生物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租赁”)签
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 CIBFL-2025-283-HZ),长鸿生物以自有固定资产
售后回租方式向兴业租赁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 36 个月,租赁本金 15,000
万元。同时,公司与兴业租赁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十一次会议,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
币 33.57 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2025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
股子(孙)公司预计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5)、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7)。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JQLT1X1
  成立时间:202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滕明才
  注册资本:117,000 万元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 61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
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
供应;炼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长鸿生物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84,313.77     285,177.10
   负债总额          185,883.61      146,314.42
    净资产           98,430.16      138,862.68
    项目          2024 年 1-12 月   2025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221,667.09      37,448.44
    净利润           10,834.32      -1,803.3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承租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出租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
权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按照主合同应向债权人支
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特别租金、租赁风险金、留购价款、迟延违约金、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占用费、使用费、资金使用费以及其他应付
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
为准;(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3)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主
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
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保全费、保险费、主
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鉴定、处置等费用及
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等)。
  (六)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
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如主债权为分期履行,则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
止。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四、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7.12 亿元,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5.92%,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9.99 亿
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7.13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
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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