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53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8
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 218 号金鸿控股 15 层
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会议由董事长郭
韬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同时,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于业务发展需求、提升管理及运营效率的考虑,
拟就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基于上述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最终经核准的注册地
址、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及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最
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结果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根据《公司法》
《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相
应修订。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根据《公司法》
《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议
事规则》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赵睿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
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赵睿先生已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同意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
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赵睿先生简历
赵睿,男,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先后在中山证券、南京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从事承
销保荐业务,2025 年 2 月加入金鸿控股。
赵睿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上市公司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