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鹏: 山东华鹏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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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
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
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
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三)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持续、有
效沟通;
  (五) 互动性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吸引广大投资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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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关注;
  (六)诚实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七)高效低耗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
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公布;
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二)股东会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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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时间。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布和更新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让投资者及时、公平地获取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沟通;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
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来访调研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
经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相关部门将做好投
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和记录工作。
  (五)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
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
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
者。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或泄漏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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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
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七)邮寄资料
司公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需认真核查投资者
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指定董事
会秘书担任投资人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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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相关人员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公司可
视情况或在认为必要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
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及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积极配
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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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
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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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
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
解公司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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