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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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减持原因;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制度第九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
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
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应当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
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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