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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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翔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联翔股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其他相关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照现
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联翔股份提供的与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
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
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
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联翔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联翔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联翔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
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
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前述引用内容以及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翔股份为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申请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向上交所提交差异化权益
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
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
超过人民币 23.82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根据联翔股份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股
               (公告编号:2024-073),截至 2024 年 11 月
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股份 3,332,153 股,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及自筹
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
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22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根据联翔股份于 2025 年 6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公告编号:2025-029),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通过
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152,759 股。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截至公司本次向上交所提交差
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6 月 23 日)收
盘,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03,627,000 股,其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据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已存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不参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
润分配。基于以上情况,造成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已发行股
份总数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
息处理。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公告编号:2025-020);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前述文件,公司拟定的
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1.00 元(含税)。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03,627,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4,484,912 股后,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
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
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
例。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截至公司本次向上交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
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 103,627,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为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公司股票于公司本次向上
交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6 月
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每股现金红利为 0.10
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
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以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的收盘价格为前收盘价格,即人民币 16.28
元/股,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6.28-0.10+0.00×0.00)÷(1+0.00)
=人民币 16.1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总股本=(99,142,088*0.10)÷103,627,000≈人民币 0.10 元/股;虚拟
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
本=(99,142,088×0.00)÷103,627,000=0.00。
   按 照 上述 公 式 及 数据 计 算 ,根 据 虚拟 分派计 算 的除 权 除息 参考价 格 =
(16.28–0.10+0.00×0.00)÷(1+0.00)=人民币 16.18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及 数 据 计 算 ,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影 响 =|16.18-16.18| ÷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
较小。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股票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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