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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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
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尽量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
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
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密切关注公
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利于年报信息保密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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