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8:4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派驻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对内幕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送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
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
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派驻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进行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
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
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悉内
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深交所可调取
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
内部非业务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经
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 华 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