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
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
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
定的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
准。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
该等投资事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宜,应就该
投资事宜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召集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外,均不得自行对
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
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对
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
资建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
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
核。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
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阶段宏观经济政策,并符合公
司未来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十九条 被投资方应有良好的信誉、一定的生产规模、主要负责人有
良好的经营能力、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具有独立运行和运作的
能力;被投资项目经评测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必要时,公司可聘
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做相关技术及经济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决
策机构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投资项目的初步方案,由总经理组织
相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操作方案,对于本制
度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实施;对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的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投资,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奥比中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确立的标准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议。
第二十一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
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
案执行,由财务部门会同公司审计部门监督,并定期向总经理反馈投资项目或
工程实施进度及收益状况,以有利于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改和对投资效果进
行检查、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认
长期投资是否减值。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并进行详细记
录。公司相关部门要对投资的形式、投向、计划及收益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董
事会可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巡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管理及测评,责成相关部门及
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做阶段工作汇报。对
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如有以下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
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重大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重
大事件。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并经
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向控股子公司委派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对其
任职公司行使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