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密尔克卫2021年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22年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及2024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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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密尔克卫”)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密尔克卫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
股票期权及《2024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注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已得到密尔克卫如下保证:密尔克卫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
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
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密尔克卫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2022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 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三)《2024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密尔克卫智能供
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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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的具体情况
   (1)注销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 2023 年 12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8 日(其中 2023 年 12 月 9 日至 2024 年 6 月 10 日为禁售期),预留授予的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其中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6 月 10 日为禁售期),截至上述行权期满,所有可行权激励对象均未申请
行权。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
权的共计 942,4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关于《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4 年会计年度
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
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6%
 的股票期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
   权
         第四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8%
 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6%
 的股票期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
   权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8%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
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513502 号”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65,182,825.04 元,2024 年因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产生的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为 3,966,396.37 元,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后,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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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了 97.28%。未达到《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
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行权条件未成就,
因此公司拟对《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第三个行权期所对应的全部 1,039,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拟注销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981,400 份。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8%”。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513502 号”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65,182,825.04 元,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后,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增长了 97.28%。未达到《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
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2021 年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5 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35,77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实施了 2021 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64,464,68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9 元(含税);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实施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以总股本 164,385,33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股(含
税);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实施了 2023 年度利润分配,以总股本 164,293,855 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3 元/股(含税)。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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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均已派发给激励对象。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审议《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将回购价格调整为 46.46 元/股。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 7.1 元(含税),议案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在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前尚未实施完成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回购价格
为 46.46 元/股。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5,775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为 46.46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公司在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前实施完成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派息相关的回
购价格由 46.46 元/股调整为 45.75 元/股。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2021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
队的勤勉尽职。
  (二)《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的具体情况
  (1)注销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022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 2023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截
至上述行权期满,所有可行权激励对象均未申请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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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共计 24,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关于《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相应股票
期权的情况说明
   对于 A 类激励对象,《2022 年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
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密尔克卫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会计年度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密尔克卫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会计年度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2.5%。
                           以密尔克卫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会计年度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3.13%。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权益根据不同的分配原则,将激励对象分为 A、B 两类。
其中,A 类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2 名;B 类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业务人员,共 1 名。两类激励对象获
授的权益仅在行权时间安排及考核安排上有所区别。截至目前,B 类激励对象已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
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513502 号”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4 年业绩
完成情况:2024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65,182,825.04 元,2024 年
因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导致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为 3,966,396.37 元。剔
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2024 年度较 2021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了 31.81%。未达到《2022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
核目标,行权条件未成就,因此公司拟注销《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行权期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应的全部股票期权 32,000 份。
   综上所述,公司拟注销上述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56,000 份。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2024 年激励计划》注销的具体情况
   (1)员工离职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的 7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173,5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7 人减少至 70 人,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数
量由 3,520,500 份减少至 3,347,000 份。
   (2)关于《2024 年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第三类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2024 年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针对第一类、第三类激励对象分别设
置了不同的考核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7 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第一类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
一。《2024 年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7%。
   第四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第三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第三类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
一。《2024 年激励计划》授予第三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
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513502 号”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65,182,825.04 元,2024 年因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产生的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为 3,966,396.37 元,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后,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了 28.54%。未达到《2024 年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第三类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未成就,因此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第三类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所
对应的全部 460,182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拟注销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633,682 份。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本次注销不会影响《2024 年激励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4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2021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股票数量、价格及资金来
源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注销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公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公告》及《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等文件。随着上述三期激励
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
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
及《2024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股票数量、价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
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4 月 13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何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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