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 执行委员会议事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7 21: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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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经营战略快速有效执行,根据《成都
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作为公司董事会领导的常设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本规则是执委会的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全体执委会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及其他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委员 4-6
名。执委会主任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执委会委员由执委会主任提名,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执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担任执委会委员
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或执委会主任认为其不适合担任委员,经执行委员会会
议同意并报董事会批准,可以退出执行委员会,不再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执委会委员提议,执委会主任同意后,其他专业负责人可
列席会议。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包括会议组织、文件处理、信息沟通及行
政保障等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支持。
  第五条 执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执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批
准可连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监督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的落
实;
  (二)组织拟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核,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情况,组织拟定年度计划,报董
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组织执行;
  (四)拟定投资、收购、资产处置等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具体项目方
案,按程序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批准后组织执行;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各子公司的管控模式与管控范围;
  (七)决定各业务板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核心管理人
员(包括各业务板块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并决定其报酬、考核、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派出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报酬、考核、奖惩事项;
  (十)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如未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的,则该
等事项均由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 工作流程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
的,可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等通讯
方式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它委
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会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会议议题、会前通知、参会
人以及督促相关组织做好汇报材料的准备等。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须签署书面意见;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执委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如审议关联交易,关联委员须回避表决,非关联委员低于三分之二时,该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执行委员会会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会议纪要应完整、真实、准确。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应在会议
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以作为日后考核和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包括不时修改后的前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未特别说明,本规则中的相关名词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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