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钱江摩托”)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以下称“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与之相关的问
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钱江摩托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
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不持有钱江摩托的股份,与钱江摩托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
关系;
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
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
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
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关于《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郭东劭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
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期间在公司内部通过公司企业微信
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
或组织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万股;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首
次授予的授予日(以下称“首次授予日”),向 160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53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93 元/股。公司董事郭东劭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及
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股权激励的调整及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认为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均同意回购注销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16 万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本次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公司该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均同意回购注销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 万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本次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该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认为该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9.1250 万股,
约占目前公司现总股本的 0.72%,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基于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
况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由 5.93 元/股调整为 5.69 元/股。同时,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 5 名离职,1 名退休,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
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41.25 万股。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和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调整后,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5.69 元/股调整为 5.29 元/股。同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 名
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75 万股。上
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调整后,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5.29 元/股调整为 4.91 元/股。同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 万股。上述
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
同意的审查意见。
(2)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
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
回购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17,5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
回购价格调整并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价
格调整并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并本次回购注
销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尚需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履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
登记等程序。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
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具体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
限售的比例(X),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 营业收入 研发投入
各绩效指标权
重
业绩目标达成
∑(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率(P)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1 年研发投入为
第一个解除 基准,2022 年净利
基准,2022 年营业收 基准,2022 年研发投
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
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1 年研发投入为
第二个解除 基准,2023 年净利
基准,2023 年营业收 基准,2023 年研发投
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
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1 年研发投入为
第三个解除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
基准,2024 年营业收 基准,2024 年研发投
限售期 基准,2024 年净利
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润增长率不低于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1 年研发投入为
第四个解除 基准,2025 年净利
基准,2025 年营业收 基准,2025 年研发投
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考核指标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P≥100% X=100%
业绩目标达成率(P) 80%≤P<100% X=P
P<80% X=0
注:
(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
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
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6 年四个会计年
度,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 营业收入 研发投入
各绩效指标
权重
业绩目标达
∑(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成率(P)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1 年研发投入为基
第一个解除
基准,2023 年净利润 准,2023 年营业收入增 准,2023 年研发投入增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40%。 长率不低于 20%。 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1 年研发投入为基
第二个解除
基准,2024 年净利润 准,2024 年营业收入增 准,2024 年研发投入增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60%。 长率不低于 30%。 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1 年研发投入为基
第三个解除
基准,2025 年净利润 准,2025 年营业收入增 准,2025 年研发投入增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80%。 长率不低于 40%。 长率不低于 40%。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1 年研发投入为基
第四个解除 基准,2026 年净利润
准,2026 年营业收入增 准,2026 年研发投入增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长率不低于 50%。 长率不低于 50%。
考核指标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P≥100% X=100%
业绩目标达成率(P) 80%≤P<100% X=P
P<80% X=0
注:
(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
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
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
A、B+、B、B-、C、D”七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
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S A B+ B B- C D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
三、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
(一)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根据公司 2022 年 7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届满。
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根据公司 2023 年 7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即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为 2023 年 7 月 5 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5第 31-00387 号)、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5第 31-00400 号)、
公司相关公告及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
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
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信审字2025第 31-00387 号)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
告》(大信审字2022第 31-00423 号)、《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报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
业绩目标达成率(P)≥100%,当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公司相关公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考核结果存在争议,暂缓解禁;仍在职的首次授予部分中 146 名激励对象考
核结果为 S 或 A 或 B+,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预留授予部分中
仍在职的 13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S 或 A 或 B+,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为 100%。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共有 159 名
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9.875 万股,约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7024%。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
件已经成就,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由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预先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
告》,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526,611,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 红利 人民币 4.00 元(含 税) ,共 计派发 现金
后至实施前,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
额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公司
实际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按
照固定比例方式分配。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经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回购价格调整公式、公司 2024 年 3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 年 8 月 28 日发布的《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 年 12 月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调整如下:P=P0-V=4.91 元/股-0.40 元/股=4.51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2 名激励对象颜军标、冯
涛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17,5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条“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所述,鉴于公司实
施了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离职人员的回购价格
为 4.51 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认为:
(一)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已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并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并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次回购注销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履行公司注册资本减
少的相关法定程序;
(四)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五)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经办律师(签字):
赵晓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