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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311 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参加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25 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
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湖滨南路 55 号禹洲广场 38 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67,258,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096%。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0,224,05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42%。经本所律师验
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7 月 2 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
公司予以认定。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2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7,034,597 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5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7,034,59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305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和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
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167,221,55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997,497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8%;18,3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18,8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131,124,40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0,349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1%;36,112,348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98%;21,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67,198,15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974,097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23,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37,5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3%。
的议案》
表决结果:167,192,35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968,297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0%;22,3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44,0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8%。
的议案》
表决结果:167,198,65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974,597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0%;21,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39,0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3%。
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67,198,65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974,597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0%;21,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39,0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3%。
案》
表决结果:167,188,95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964,897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8%;21,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48,7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刘亚新
方梦茹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