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7 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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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备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
各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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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信息或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滥用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创业板上市规则》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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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
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
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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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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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
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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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
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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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董事长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
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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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
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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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
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
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各部门以及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报告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负责公开信息
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
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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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证券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知悉重
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
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
司经营管理层报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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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及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
事长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草拟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手续;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指定的媒
体发布。
  第四十七条    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
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或董事长确认
后方可宣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五十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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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长或指定负责的副董事长、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所报告信息的真实、及
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部门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时常敦促其分
管部门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
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长办公会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公司组织
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
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
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
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董事长。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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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
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
深交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
系并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等。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五)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
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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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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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进行沟通,但应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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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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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机制,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
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中应当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该部门、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追究其相
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创业板上市规则》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创业板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生效。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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