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
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临时报告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上市
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并参照本制度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较大变化;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的格式及标准、
规则根据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提请董事会审议;
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
(审议)等事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定审批程序后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交相关文件;
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审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或其他
法定媒体,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二十八条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
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
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集
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
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
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
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
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
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
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
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
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 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
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
相应责任。
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
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有关公内幕信息范围、内幕知情人范围、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详
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
来访接待机构,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华昌东方广场四楼;邮政编码:215600。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股东咨询电
话:0512-58727158,传真:0512-58727155,董事会秘书电话:0512-58727158,公司电子
邮箱:huachang@huachangchem.cn。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
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
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
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