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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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万和电气”或“公司”)的委托,北京
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
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
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以现场会议的方
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万和电气提供
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
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
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万和电气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万和电气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 年 6 月 18 日,万和电气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广
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十五日。上述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公司一楼(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万
和电气董事长 YU CONG LOUIE LU 先生主持。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年 7 月 4 日 0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和电气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和电气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决定召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万和电气第五届董事会是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3,252,427 股,占万和电气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919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
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321,224 股,占万和电气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82%。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人,代表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数 569,573,651 股,占万和电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22%。
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4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 选举 YU CONG LOUIE LU 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69,222,6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70,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335%。
  (2) 选举卢楚隆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69,222,6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70,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335%。
  (3) 选举卢宇凡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69,222,6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70,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335%。
  (4) 选举叶汶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69,222,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70,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335%。
  (1)选举陈志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69,510,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57,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56%。
  (2)选举李光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69,510,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57,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56%。
  (3)选举初大智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569,510,3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57,8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56%。
  (1)选举黄平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66,193,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41,42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6947%。
  (2)选举王如成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69,357,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104,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38%。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
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万和电气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胡铁军            经办律师:董龙芳
                     经办律师:邓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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