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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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
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
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上
市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
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合规信息披露、改进经营
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系统性原则
  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拆解因子、循序推进
的原则,系统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二) 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
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 规范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四) 常态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
化的行为。
  (五) 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
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作
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管人,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
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根据职能分
工和功能定位积极配合。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和市值管理战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
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合规开展市值
管理工作,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
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过
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
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
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股价出现异动
等情况严重影响投资者判断时,董事长应当召集董事会研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具体措施,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
振市场信心。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
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
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市值进
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
作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
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 为提升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成效,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
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 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
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
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价值。向资本
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
市值管理。
  (三) 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情况制定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并适当提升分红次数
和比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
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
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
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
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 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
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
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
  (六) 股份回购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
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大股东增持
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证券部牵头,联合财务部门等相关部
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三)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
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以在
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正确理
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树立科学的市值管理理念,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证券监管等
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有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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