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DOUXING LAW OFFICE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 399 号贵阳恒大中心 B 座 2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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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 黔北律法意见字第 234 号
致: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百灵企业集
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郑锡
国、张妮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上午 10:00 在贵州省安顺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 212 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问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
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告了《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30)。根据公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事项为:
营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7月4日(星期五)上午十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7月4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7月4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7月4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
告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于股权登记
日合计持有 247,135,1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6828%。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6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6,894,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1.924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
股东会,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
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审议表决,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通过,具体表
法律意见书
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顺市大健康医药产业运营
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946,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1,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9650%;反
对4,63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603%;弃权
持股份的1.5746%。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正文完,下接签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