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及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及《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
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归属的 6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64 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办理 26.6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项。
二、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行权的6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64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办理26.67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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