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一名外籍人员 Mao Dan yun。Mao Dan yun 系公司副总经理,
主管研发部门(即产品中心)研发工作,对产品发展趋势具有独特洞见,领导研
发部门开发了多屏切割显示技术等核心技术,在公司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中发挥
着重要作用,本次对 Mao Dan yun 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也有利
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
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