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辰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5 0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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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股东会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份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上述第(三)、第(五)项涉及的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
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会议议案内容应与上述提请给
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载明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
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
员在特殊情况下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股东会无法按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在股东会上提问和发言。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问和发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要求发言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先提出申请,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每一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不超过 2 次,每次发言不超过 5 分钟。对于股东的提问和质
询,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说明和解释,涉及公司商
业秘密的,可在说明情况后不予回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回答、说明和解
释问题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如果没有股东要求发言,会议主持人可宣布
会议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和会议的具体情况调整股东提问和发言
时间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份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充分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
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
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并做
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股东会会议纪律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其他股东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除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
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者;
  (四)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退场要求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
场。
 第四十七条 审议议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议案宣读完毕后,股东会应安排充裕的时间让与会股东发言。发言
股东应首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股东登记的顺序安排股东发
言。临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 5 分钟,第二
次不得超过 3 分钟。股东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股东发言或者阻碍会
议正常进行时,会议主持人有权及时制止。
  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的报
告,要求大会发言。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 规 则 所 称 公 告 或 通 知 是 指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
《公司章程》规定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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