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
(上证公函〔2025〕060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问询函》第三问(1):2024 年世纪利通、LETACTCLOUD 前十名客户和
供应商的名称及关联关系、注册时间及规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相关合同
签订时点,销售的发货、收款、收入确认时点,采购的付款、到货时点,说明
交易金额与客户、供应商规模的匹配性及其合理性,上下游是否存在被同一方
控制情形,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独立意见:经核查,除世纪利通前十大客户中上海九算迅维科技有限公司为
世纪利通控股子公司外,2024 年世纪利通、LETACTCLOUD 与其前十名客户和
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真实有效合理、具备商业实质,相关算力业
务的内容、销售、采购、金额、时点均合理确认,供应商规模具有匹配性及合理
性。上下游不存在被同一方控制情形。
《问询函》第三问(3):分别列示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
主要的交易对手方名称、交易背景及主要内容、合同签订时点、付款时点、预
计回款或取得相应资产时点,说明相关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公司关联方,相关款
项是否最终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
询函》三(3))
独立意见:经核查,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的交易对
手方并非公司关联方,交易签订的背景真实有效、具备商业实质,相关业务的内
容、销售、采购、金额、时点均合理确认,相关款项最终并非流向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询函》第四问(1):使用权资产取得和使用的具体情况,包括所涉使
用权资产的名称、金额、取得方式、取得时点、交易对手方名称、相关款项支
付时点,主要用途、所在具体地址,实际使用方名称及主营业务等,说明相关
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公司关联方,相关款项是否最终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独立意见:经核查,使用权资产取得和使用均真实的反应的公司的状况,相
关业务均基于真实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履约节点进行结算;相关交易对手方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相关款项最终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构
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建忠、路小军、戴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