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七月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
务顾问”)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
变动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
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提供。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出具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调查,出具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本次权益
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作出的任
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以及相关公告全文、备查文件;
(六)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
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七)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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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八)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
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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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内容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40
九、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
十、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
十一、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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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东峰集团、标的
指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智尚 指 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衢州智威 指 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工业投资 指 衢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智启 指 衢州智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工业控股 指 衢州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公司 指 衢州市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衢州市国资委 指 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衢州发展 指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股份 指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控股 指 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东风投资 指 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GP 指 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
LP 指 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稿)、报告书(修订稿) 告书(修订稿)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核查
指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
意见
核查意见
香港东风投资向衢州智尚协议转让其所持东峰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20.00%) 、 向 衢 州智 威协 议 转 让 其 所 持 东 峰 集团
《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衢州智尚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有限合伙)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
《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衢州智尚企业管理
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指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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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财务顾问、湘财证券 指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最近三年 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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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所涉及的内容进行
了核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进行了审阅。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修订稿)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的信息披露要求,未发现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711 幢 2 单元 310-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衢州智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1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MAEA6ELB64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经营范围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5 年 1 月 17 日至长期
衢州智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100.00 万元、衢州工业投资
合伙人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00,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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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711 幢 2 单元 310-9 室
通讯电话 0570-2299029
衢州智尚系专门为本次收购设立的投资主体,由工业投资、衢州智启出资设
立。
企业名称 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浙江省衢州市 711 幢 2 单元 310-10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衢州智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1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MAE8XEWU7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经营范围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5 年 1 月 17 日至长期
衢州智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100.00 万元、衢州市产业研
合伙人情况
究院有限公司出资 100,000.00 万元
通讯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 711 幢 2 单元 310-10 室
通讯电话 0570-2299083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工业控股持有工业投资 100.00%的股权,工业投资
持有衢州智尚 99.95%的有限合伙份额,且持有衢州智尚的普通合伙人衢州智启
股工业投资持有衢州智威的普通合伙人衢州智启 100.00%的股权,并通过产业公
司持有衢州智威 99.90%的有限合伙份额。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股权结
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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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衢州智尚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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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万元)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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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衢州智启为衢州智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
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衢州智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711 幢 2 单元 308-4 室
法定代表人 刘亚利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MAE42WK1X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数字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信息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
网数据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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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工业投资持有衢州智尚 99.95%的有限合伙份额,
且持有衢州智尚的普通合伙人衢州智启 100.00%的股权,合计持有衢州智尚
均指工业投资。工业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衢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711 幢 2 单元 325-7 室
法定代表人 付亚民
注册资本 8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HANUTX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经营范围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9 年 6 月 28 日至长期
衢州市国资委直接持有工业控股 100.00%的股权,工业控股直接持有工业投
资 100.00%的股权,工业投资持有衢州智尚 99.95%的 LP 份额,工业投资持有衢
州智启 100.00%的股权。故衢州智尚的实际控制人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衢州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世纪大道 711 幢 402-2 室
法定代表人 徐发珍
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MA29UJ5N4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
市政设施管理;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房屋拆
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咨询;供应
链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经营范围
的商品);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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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期限 2018 年 5 月 25 日至长期
衢州市国资委为衢州智尚的最终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花园东大道 15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800002617282M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衢州智启。衢州智启控制的核心企业为衢州智尚、衢州智威,其主营业务为企
业管理、信息咨询。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工业投资控制的一级
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 (万元)
一般项目:数字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项目策
衢州智启 划与公关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
有限公司 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创业空
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衢州智汇 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
健康发展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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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 (万元)
有限公司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创业空间服务;园区
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
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
衢州智卓
含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科技产业
发展有限
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公司
售;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
衢州智盛
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
衢州智纳
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有限公司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
能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
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
机动车充电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动汽
衢州智佰
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
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公司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园区
衢州综合
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
保税区投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团有限公
装卸搬运;供应链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
司
务;工程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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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 (万元)
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停车场服务;进
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土地整治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低
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软件开发;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
算机系统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
备制造);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
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
服务;咨询策划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基础电信业务;出入境检疫处理;保税仓库
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港
口经营;保税物流中心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衢州智宝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有限合
主开展经营活动)。
伙)
衢州智友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有限合
主开展经营活动)。
伙)
衢州智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有限合
主开展经营活动)。
伙)
衢州智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
造产业 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团有限 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公司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 (万元)
动)。
衢州智
讯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
管理合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伙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有限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
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土地整
治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住房
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创业空间服务;
衢州智
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体育场地设施
微电子
科技有
(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
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
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
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土地整
治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住房
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创业空间服务;
衢州智
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体育场地设施
进电子
科技有
(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
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
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衢州智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发数字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
科技有 字技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限公司 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 (万元)
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数
据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衢州智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
熙企业 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管理有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限公司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 1:2025 年 4 月 23 日,“衢州综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衢州综合
保税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并完成经营范围变更。
注 2:2025 年 1 月 25 日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工业投资新增控制的一级子公司包
括“衢州智造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衢州智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衢州智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智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智发数字科
技有限公司”、“衢州智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营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状
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智尚主要从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业务。衢州智尚成立
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其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5 月末/2025 年 1-5 月
资产总计 122,984.45
负债合计 123,101.4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7.03
营业收入 0.00
营业利润 -117.03
净利润 -117.03
净资产收益率 不适用
资产负债率 100.10%
注 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2×100.00%。
注 4:2025 年 1-5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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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衢州智威主要从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业务。
衢州智威成立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其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5 月末/2025 年 1-5 月
资产总计 56,931.99
负债合计 27,139.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792.99
营业收入 0.00
营业利润 -11.73
净利润 -11.73
净资产收益率 -0.08%
资产负债率 47.67%
注 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2×100.00%。
注 6:2025 年 1-5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工业投资当前主营业务为开展各类股权投资。
工业投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计 375,521.23 2,254.69 2,152.75
负债合计 106,043.78 2,258.38 2,154.7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9,477.45 -3.69 -1.96
营业收入 353.12 0.00 0.00
营业利润 222,922.91 -1.73 -0.49
净利润 222,837.95 -1.73 -0.49
净资产收益率 165.39% 61.26% 7.08%
资产负债率 28.24% 100.16% 100.09%
注 7: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2×100.00%。
注 8:2022 年、2023 年财务数据经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
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
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
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
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现任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涂新文 男 中国 衢州 无
人委派代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
不良诚信记录。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有限合伙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工业投资通过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上市公司衢州发展18.95%的股权,工业投资通过衢州市新安广进智造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衢州发展10.11%的股权。工业投资通
过控制衢州发展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湘财股份16.24%股权,衢州发展持有新湖控股
间接投资的上市公司股权情形外,工业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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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有限合伙人、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工业投资持股5%以上
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 (万元)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工业投资通过控制衢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
州发展间接持有湘财 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股份 16.24%股权。衢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
湘财证券股份 州发展持有新湖控股 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
有限公司 48.00%股权,新湖控股 品。(凭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持有湘财股份 24.13% 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和范
股权。湘财股份持有湘 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
财证券 99.78%股权。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衢州智尚及衢州智威实施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股权转让后衢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来将围绕
“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通过上市公司吸
引优秀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向本地化产业发展,并进一步推动国资、民营
双方股东向上市公司投入更多资源、发挥优势所长。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
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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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
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会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
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协
议转让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前述股份在锁定期
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
执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
相关程序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2025 年 1 月 17 日及 2025 年 1 月 23 日,工业控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交易相关议案。
(2)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3)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获得香港东风投资股东会的批准;
(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
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5)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按照上交所股份协议转让相关规定
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证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完成所有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已
完成,已在证登公司完成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比例变化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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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完成,已在证登公司完成股份协议转让
过户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20.00%的股权,一致行动人将持有
上市公司 9.90%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智尚与其一致行动人衢州智威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29.90%的股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香港东风投资变更为衢州智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黄晓佳、黄炳文和黄晓鹏变更为衢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即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持股的衢州工业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交易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前 本次股份转 本次交易后
主体 有表决权股 表决权 让/受让股 有表决权股 表决权
份(股) 比例 数(股) 份(股) 比例
香港东风投资 871,056,000 46.47% 560,451,580 310,604,420 16.57%
东捷控股有限公司 46,966,900 2.51% - 46,966,900 2.51%
黄炳泉 25,080,000 1.34% - 25,080,000 1.34%
黄晓佳 21,171,639 1.13% - 21,171,639 1.13%
陈育坚 5,765,962 0.31% - 5,765,962 0.31%
曾庆鸣 2,882,981 0.15% - 2,882,981 0.15%
曾庆通 1,656,000 0.09% - 1,656,000 0.09%
香港东风投资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
衢州智尚 - - 374,884,000 374,884,000 20.00%
衢州智威 - - 185,567,580 185,567,580 9.90%
衢州智尚及其一致行
- - 560,451,580 560,451,580 29.90%
动人合计
注:东捷控股有限公司、黄炳泉、黄晓佳、陈育坚、曾庆鸣、曾庆通为香港东风投资
的一致行动人。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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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2025 年 3 月 19 日,衢州智尚、衢州智威与香港东风投资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衢州智尚拟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受让香港东风投资持有
的东峰集团 374,884,000 股股份(占东峰集团总股本的 20.00%)。衢州智威拟通
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受让香港东风投资持有的东峰集团 185,567,580 股股份(占东
峰集团总股本的 9.90%)。
(三)对《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主要协议为《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需经
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方可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主要协议为《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署主体
甲方: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1: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2: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签署时间
衢州智尚、衢州智威与香港东风投资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
第一条 股份转让
总股本的 46.47%,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所
持标的公司 560,451,580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29.90%)转让给乙方,乙
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其上利润分配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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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董监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公司股东基于
标的股份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其中,乙方 1 拟自甲方处购买并受让 374,884,000 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总
股本的 20.00%);乙方 2 拟自甲方处购买并受让 185,567,580 股股份,约占标的
公司总股本的 9.90%)。
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1,952,052,853.14 元(大写:壹拾玖亿伍仟贰佰零伍
万贰仟捌佰伍拾叁元壹角肆分,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其中,乙方 1 应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1,305,720,972.00 元(大写:
壹拾叁亿零伍佰柒拾贰万零玖佰柒拾贰元整),乙方 2 应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
价款为 646,331,881.14 元(大写:陆亿肆仟陆佰叁拾叁万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壹角
肆分)。
简称“过户登记手续”)前,除(1)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经标的公司股东会通
过的,及(2)根据《上市规则》、标的公司章程等规定/约定或依据标的公司于
本协议签署前已公开承诺确有必要进行的,标的公司不得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如标的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行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除权除息规则同时作相应调整。
个交易日内将 3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585,615,855.94 元,其中乙方 1 支付
指定(以下简称“共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并进
行银行监管,具体监管方式由双方与共管银行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账户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双方及标的公司就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事项完成资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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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并向上交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乙方应当于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作出合规
性确认之日后,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具体要求向共管账户支付 20%的股份转让价
款(即 390,410,570.63 元,其中乙方 1 支付 261,144,194.40 元,乙方 2 支付
做好资料准备并确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时间。乙方保证于标的股份办理过户当日
或之前向共管账户支付 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976,026,426.57 元,其中乙方 1
支付 652,860,486.00 元,乙方 2 支付 323,165,940.57 元)。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且由乙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为甲方代扣代缴本次股份转让的预提所得税后,乙方根
据甲方书面通知的具体要求将股份转让价款从共管账户释放至甲方指定银行收
款账户。
双方确认,双方及标的公司人员应当于过户当日上午开盘前抵达证登公司办
理过户手续。若根据证登公司要求需要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账户方可
办理过户的,则乙方配合将扣除本次股份转让对应预提所得税后的股份转让价款
从共管账户释放至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股份转让价款释放至甲方指定银行收
款账户当日,甲方应向证登公司提交过户申请;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公司股份未
能于当日向证登公司提交过户申请或三个交易日内未能完成过户的,每延期一日,
应当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标的股份过户
完成。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共同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
办理和促使标的公司办理前述规定和要求的通知、公告、备案、登记、审批或其
他法律手续。
自标的股份实现从甲方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即过户完成日起(含当日),
依附于该等股份上的一切标的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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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具体执行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的,双方应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及时通
过友好协商和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及交割后义务
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
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标的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
和利益。
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法规、监管规则要求、标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于本协议签署前标的公司已公开承
诺并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利润方案除外。
的重要子企业,下同)不得停止经营业务、变更主要的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
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不得出现其他导致标的公司
或其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企业主体不能存续或不能正常经营的事件或情形。
维持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刑事处罚的事件或情形。
押或其他担保,标的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标的公司及其他控股子
公司为生产经营提供的担保、或者标的公司因经营之必要与甲方或其关联方而进
行的互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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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甲方不会进行任何与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重大
资产处置、重大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兼并等)、分红及/或转增股本、
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新增重大债务相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
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如上述事项被提交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的,甲方不
对此类议案投赞成票。
意不得新增进行任何 1,000 万元(以涉及的项目整体金额为准,不可分批次计算)
以上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对控股子公司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仲裁事项,主要资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
额大于 500 万元)债务的重大违约情况,但为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利益而出现
的偶发性合同纠纷除外。
标的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1)本协议另有约定的;(2)为正常业务经营需要;
或(3)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的除外。
者重大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但董监高出现前述各情况后已相应改选改聘的
情况除外)或者未经乙方同意发生超过董监高各自半数人员的重大变动(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正常换届的情形除外)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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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的事件或情形。
法律、标的公司章程以及标的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出现其他
重大不利变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稳定、经营管理、核心业务、核心人员、
纳税情况、劳动人事、主要资产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的合作,甲方将充分尊重乙方及其委派人员在标的公司治理方面的意见。
(以下简称“交割”)且标的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后,甲方和标的公司
须配合乙方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其中,乙方有权向
标的公司提名 3 名董事、2 名独立董事、1 名非职工监事和 1 名财务副总,甲方
保留 1 名董事席位。各方须在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选举中对对方提名该
等人员的议案投赞成票。
市一事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
因甲方不积极配合、阻挠导致标的公司未能迁址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股份转
让价款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迁址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完成。
署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除外),且未收金额总额超过 2,000 万元的,自乙方或
其关联方就此事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甲方就超过 2,000 万
元部分须根据乙方或其指定方指示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或者直接向乙方(包括
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补偿。
第四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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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
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除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外,双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必要批准和授权。
并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利推进,并尽快签署与本次股份转让开展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存在与标的股份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股份代持安排、质押、信托安排、收益权转
让安排、表决权委托安排等任何影响标的股份权属的情形,并保证乙方取得标的
股份免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做法继续经营运作,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维持标的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
行业地位和声誉,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层、员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
合法经营。在过渡期内,甲方不以其控股股东的身份提议或促使标的公司进行除
了经营其日常业务之外的不合理事项。
求披露了,且已向乙方披露了标的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标的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
不存在质押、担保等,不存在重大纠纷。
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该等文件、数据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为本次股份转让向乙方及乙方聘用的中介
机构披露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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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按时足额将股份转让价款付至共管账户、配合解除银行监管及将股份转让价款
划付至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等。
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配合其他相关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
准、标的股份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次股份转让获得乙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国资监管部门
审批通过;
(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甲方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批准。
(3)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
审批同意(如需)。
任何一方不得从事任何妨碍或限制各付款及过户登记条件满足的行为,双方应本
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按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标的股份的付款及过户
登记事宜。
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共同签署包括
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并由双方履行完毕各自内外部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后方能生效。该等书面协议
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情形之一,本协议可以解除: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3)上交所不同意出具本协议第 1.4.2 款约定的合规性确认的;
(4)若乙方逾期 10 日未支付约定股份转让价款至共管账户或股份转让价款
逾期 10 日未划付至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且甲方提出解除要求的;
(5)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上交所、证登公司提交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过户登记所需的按照规定需由甲方提供的申请文件,或故
意阻止上交所、证登公司办理过户审核和过户登记手续,且乙方提出解除要求的;
(6)发生中国法律规定可解除本协议的其他事项。
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本
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返还从对方得到的本协议项下的对价、恢
复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自协议解除后 10 日内配合办理证
登公司过户登记手续等)。
权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或者
导致标的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
受的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
方披露的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交易规则等情形;如因标的公
司违反前述情形而导致标的公司股票被上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或其他导致标的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的,则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回购标的股
份(含送转股股份),回购价格为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之和并扣除乙方已取得或根据标的公司
股东会决议已宣告利润分配将取得的分红。
(包括因乙方原因导致股份转让价款未按约定划付至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的,
每延期支付一日,应当按当期应付而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者延期支付超过 10 日的,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
即行解除,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后 10 个工作日内(跨境支付除外)退还乙方
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成向上交所、证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过户登记所需的按照规定需
由甲方提供的申请文件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已收到股
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甲方原因无正当理由未
按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上交所、证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
认、过户登记所需的按照规定需由甲方提供的申请文件超过 10 日的或故意阻止
上交所、证登公司办理过户审核和过户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解除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即行解除,甲方应当于本协
议解除后 10 个工作日内(跨境支付除外)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
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商方式迅速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三十日内,双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败诉一方应当承担胜诉一方为解
决争议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
(四)对《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1)签署主体
甲方: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1: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2: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签署时间
衢州智尚、衢州智威与香港东风投资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更为: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3.335 元/股(人民币元,
下同),不低于本补充协议签署日前 1 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收盘
价的 90%,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1,869,106,019.30 元(大写:
壹拾捌亿陆仟玖佰壹拾万陆仟零壹拾玖元叁角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其中,乙方 1 应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1,250,238,140.00 元(大写:
壹拾贰亿伍仟零贰拾叁万捌仟壹佰肆拾元整),乙方 2 应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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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为 618,867,879.30 元(大写:陆亿壹仟捌佰捌拾陆万柒仟捌佰柒玖元叁角
整)。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付款安排
变更为:
付款安排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
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 3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560,731,805.79 元,其中乙方 1
支付 375,071,442.00 元,乙方 2 支付 185,660,363.79 元),汇入以乙方各自名
义在广东汕头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共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
管账户”)并进行银行监管,具体监管方式由双方与共管银行协商并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
账户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双方及标的公司就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事项完成资料
准备并向上交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乙方应当于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作出
合规性确认之日后,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具体要求向共管账户支付 20%的股份转
让价款(即 373,821,203.86 元,其中乙方 1 支付 250,047,628.00 元,乙方 2 支
付 123,773,575.86 元)。
做好资料准备并确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时间。乙方保证于标的股份办理过户当
日或之前向共管账户支付 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934,553,009.65 元,其中乙
方 1 支付 625,119,070.00 元,乙方 2 支付 309,433,939.65 元)。于标的股份
过户完成且由乙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为甲方代扣代缴本次股份转让的预提所得税
后,乙方根据甲方书面通知的具体要求将股份转让价款从共管账户释放至甲方
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双方确认,双方及标的公司人员应当于过户当日上午开盘前抵达证登公司
办理过户手续。若根据证登公司要求需要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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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办理过户的,则乙方配合将扣除本次股份转让对应预提所得税后的股份转
让价款从共管账户释放至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股份转让价款释放至甲方指
定银行收款账户当日,甲方应向证登公司提交过户申请;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公
司股份未能于当日向证登公司提交过户申请或三个交易日内未能完成过户的,
每延期一日,应当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第三条 其他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时本补充协议同时终止。
的含义相同。
协议未约定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余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完成,已在证登公司完成股份协议转让
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而支付的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限合伙人就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说明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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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拟采用本企业的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后续不排
除存在相关融资安排的可能性;如果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融资的,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
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 12 个月内
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
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
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调整的具体明确可行计划。如果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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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衢州智尚、衢州智威有权适时适当改组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具体调整安排为:
“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及所有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以
下简称“交割”)且标的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后,甲方和标的公司须
配合乙方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其中,乙方有权向标
的公司提名 3 名董事、2 名独立董事、1 名非职工监事和 1 名财务副总,甲方保
留 1 名董事席位。各方须在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选举中对对方提名该等
人员的议案投赞成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完成,已在证登公司完成股份协议转让
过户手续。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市公
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
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
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
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集团总裁的议案》《关于
聘任公司集团财务总监的议案》。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已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换届选举程序。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
间就相关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合意。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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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
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
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
分红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
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
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
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
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
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
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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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限合伙人作
出关于独立性的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
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
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
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主要从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业务,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当前主营业务为开展各类股权投资。上市公司的主营业
务为新能源新型材料、医药包装、印刷包装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次权
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
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限合伙人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
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通过投资、收购、联
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另行从事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
潜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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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立即通
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
何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经营活动。
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限合伙人与上市公司
之间无关联关系,因此无关联交易。
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限合伙人承诺:
“一、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
小股东利益。
二、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
则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在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
期间,出现因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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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人
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 3,000.00 万元或
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00%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人员
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
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
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核查意见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
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九、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
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份转让方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对收购过渡
期间上市公司经营作出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收购过渡期
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相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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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
对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
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香港东风,实际控制人为黄晓佳、黄
晓鹏、黄炳文。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不存在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资金占用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或
资产被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情形。
十一、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
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在收
购标的上设定的其他权利和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十二、对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
核查
湘财证券作为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就
本财务顾问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
“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必要性
一方面,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本次财务顾问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支持,并
明确允许分包;另一方面,本项目涉及国资审批程序与上市公司收购等复杂法律
事项,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时效性要求。为确保在国资决策审批中提供高效、专
业的法律服务,必须引入兼具国资法规专业知识和上市公司收购服务经验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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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师团队。鉴于项目时间紧迫,所聘请的律师团队具备快速响应能力,能够适
应紧急项目的工作节奏,确保各环节法律工作及时完成,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审
批延误。因此,本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具有必要性。
在《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峰集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
(2025 年 1 月 25 日披露)公告后,为满足项目涉及的国资审批要求、
上交所合规性确认程序及股份过户文件准备工作需要,湘财证券聘请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海市锦天城”)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二)本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具体情况
为有效防范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本财务顾问已聘请上海市锦天城为法
律顾问。
上海市锦天城成立于 1999 年 4 月 9 日,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证号为
“23101199920121031”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
专业资格。根据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的查询结果,上海市锦天城最近
三年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根据本财务顾问与上海市锦天城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湘财证
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为:(1)本次交易
在履行国资审批程序中,根据项目组需要,由专业律师对相关文件进行合规性审
查,并协助项目组与国资相关机构进行沟通;(2)根据项目组需要,涉及的其
他需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咨询事项。律师费为人民币 20 万元整(含税)。
就上述服务,本财务顾问已向上海市锦天城支付相应的财务顾问律师服务
费用,遵循市场价格,并以自有资金支付费用。
(三)核查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聘请上海市锦天城的行为符合《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存在除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务尽调机构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
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核查
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尚未开立证券账户,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续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2025 年 6 月 9 日,本次权益变动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除此
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
核查
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
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前 6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董事刘亚
利女士之配偶吕心永先生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办理手续之日期间,
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吕心永先生在此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成交均价 成交数量 成交金额 剩余数量
成交日期 交易性质
(元/股) (股) (元) (股)
针对上述股票购买行为,吕心永先生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出具专项说明如
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的六个月内,本人存在买卖东峰集团股票的情况,系本
人根据东峰集团公开信息和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
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峰集团股票交易的情形,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
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峰集团股票的建议。截至本说明出
具日,本人未持有东峰集团的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
的规定,绝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
核查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
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已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
识及诚信意识,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十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
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
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
关文件。
十六、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湘财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
式准则第 1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