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
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备暂缓或豁免披
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书面材料中
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书面
材料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跟踪相关
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
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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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