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0: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
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
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
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
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
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
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
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
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
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创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
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
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
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
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
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
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
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
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
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部门成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佳缘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