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佳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
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手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
复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
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露时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
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
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
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
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
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
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
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
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事件
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
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重大事件,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件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
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总
经理审核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
在披露前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
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遇公司内外部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
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
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
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
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
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
、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四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相
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公司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所收到的上述公告、通知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通报。
第五十五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及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时,应严
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
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的,应当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
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
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
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不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
的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
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
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
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向股东通报
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
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
律处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
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采访、调研或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禁止
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由专人对
参观采访、调研或座谈沟通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内容应当
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
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保存。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
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
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
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