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4 00: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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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18-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豪鹏科技、公司    指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指
(草案)》          划(草案)》
《持股计划管理办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指
法》             划管理办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豪鹏科技拟实施的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持股计划
持有人/参与对象   指   出资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标的股票       指   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豪鹏科技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18-1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豪鹏科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实施 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作出分析和判断;
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豪鹏科技的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公
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5 日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豪鹏科技”,
证券代码为 001283。
   根据豪鹏科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2025 年 7 月 3 日),
截至查询日,豪鹏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432179488
   注册资本      8,061.0011 万元
   住   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     潘党育
             电子产品和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技术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不
   经营范围
             含分销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自有物业租赁和管理;经济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
          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
          造;电子元器件批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
          池零配件生产;认证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经营镍氢环保
          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源变压器;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生产经营锂离子蓄电池。(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02 年 10 月 8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豪鹏科技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合法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
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
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2
条第一款及第 6.6.3 条第一款的规定。
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
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直接影响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研发、技术、销售、智能制造及管理等骨干员工,所有参与对
象均需在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任职并签署
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规定。
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
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亦不存
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1 款的规定。
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款的规定。
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
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1 款的规定。
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
员工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
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 款的规定。
员会为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对持股计划负责,代表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
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持
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
司其他股东与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
条第 2 款的规定。
确规定:
  (1)实施本持股计划的目的;
  (2)本持股计划规模,包括拟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等;
  (3)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和范围;
  (4)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5)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绩效考核标准;
  (6)公司融资时本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表决权行使
机制;
  (8)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9)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决策程序,持有人发生不适合参加本持股
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办法;
  (10)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和权益分配;
  (11)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及其职责;
  (12)本持股计划期满后持有人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权益分配方法;
  (13)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
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14)其他重要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以上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
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7 条的规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豪鹏科技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见,全体与会职工代表经民主讨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议,审阅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
关会议资料并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持股计划有利于实现公
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及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6 条第二款的规定;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第(十一)条及《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第 6.6.6 条第一款的规定;
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认为
本持股计划有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召开
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
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
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股东会决议
等文件、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等。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安排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
拟参加本持股计划的董事、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以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
人会议审议。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员会,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任
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本持股计划
事务管理运作保持独立性;
方应当回避表决。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试点指导
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晓静
                                   颜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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