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2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7 月 3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04.5 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68 元/股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聚灿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灿光电”)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68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具体分配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予
序号 姓名 国籍/地区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其他核心骨干(243人) 663.50 66.35% 0.98%
首次授予合计(252人) 804.50 80.45% 1.18%
预留部分 195.50 19.55% 0.29%
合计 1,000.00 100.00% 1.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
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
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 34%。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一个归属期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 40%。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二个归属期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 46%。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三个归属期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
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
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 40%。
第一个归属期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 46%。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二个归属期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 52%。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三个归属期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人
力资源中心将于每个考核年度依据年度绩效考核协议对激励对象进行考评和打
分,公司依据归属时的前一会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如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为 X,则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X<40 40≤X<60 60≤X<80 80≤X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0 0.5 0.8 1
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
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
期内,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的情况,并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及审核情况的说明》。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确定 2025 年 7 月 3 日为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
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 年 7 月 3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804.5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252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5.68 元/股
(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首次授予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首次授予时
序号 姓名 国籍/地区 职务 制性股票总数
票数量(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的比例
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其他核心骨干(243人) 663.50 82.47% 0.98%
首次授予合计(252人) 804.50 100.00% 1.1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5 年 7 月 3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804.5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月、24 个月、36 个月的历史波动率);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票的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授
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
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
注意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
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提高经
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董事兼副总经理徐桦女士、曹玉飞先生,副总经理徐志军先生、郭
金辉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陆叶女士的股份存在变动,系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后完成归属登记,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除上述情形外,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持股 5%
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
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25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
已成就,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6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52 名激励对
象授予 80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
会确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3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3 日,
并同意以 5.6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4.5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一)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252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部分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主要系公司中国台湾地
区激励对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
司将该中国台湾地区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能进一步推进公司多元化团队的
建设,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
东的长远利益。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
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将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5 年 7 月 3 日,以 5.68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25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80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
授予日的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
出具日,聚灿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三、备查文件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