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增持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4 0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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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证法意2025字 0703 第 0629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0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证法意2025字 0703 第 0629 号
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就其控股股东(即邯郸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邯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唐钢公司”,与邯钢公司合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完成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并就尽职调查事宜得到公司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
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
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
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和前提;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专
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据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
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
格,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
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认可或保证;
的;
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邯钢公司持有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30400105566107P),住所为邯郸市复兴路 232 号,法定代表人为邓建军,
注册资本为 25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黑色金属冶炼、钢坯、铁道用钢材、大型型钢、中小型型
钢、棒材、线材(盘条)、特厚板、厚钢板、中板、热轧薄板、冷轧薄板、中厚
宽钢带、热轧薄宽钢带、冷轧薄宽钢带、热轧窄钢带、冷轧窄钢带、镀层板带、
涂层板带、电工钢板带、无缝钢管、焊接钢管、钢筋、其他钢材; 机械备件加工;
金属结构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铁路货运(不含危险
化学品),环保和三废开发;塑钢、耐火材料制造;冶金钢铁及民用工程设计、
承包境外冶金工程勘探、咨询、设计、监理;工程测量、晒图(按资质证核准经
营);五金、建材、百货销售;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绿化养护,花卉、苗木种
植与销售;本厂产品出口及本厂所需设备、原料进出口业务、设备、材料出口、
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房屋租赁;焦炭及副产品(含硫酸铵)制造;氧(压缩或
液化)、氮(压缩或液化)、氩(压缩或液化)、氖(压缩或液化)、氦(压缩
或液化)、氪(压缩或液化)、氙(压缩或液化)、氢、食品添加剂氮气、医用
氧(液态)、氮氩氦氙氪氖氟氧多组分混合气、一氧化碳氢氮氩氪氙氪氖二氧化
碳多组分混合气、液氨、四氟甲烷、六氟乙烷、六氟丙烯、二氯一氟甲烷、二氯
四氟乙烷、三氯一氟甲烷、氯甲烷(有效期至 2024 年 7 月 2 日)(以上产品无
储存);旅游开发、旅游经营;(以上需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本企业设备租赁;
仓储服务;以下限分支经营:住宿、餐饮, 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
类零售;文化艺术表演服务;劳务人员的派遣;游泳馆、体育馆服务,保龄球,
羽毛球,篮球,台球,游泳服务;矿山开采及矿产品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自 1995 年 12 月 28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
   唐钢公司持有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302001047928234),住所为唐山路北区滨河路 9 号,法定代表人为谢海
深,注册资本为 553,073.12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
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
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通讯设备修理;通信传输设备专
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选
矿;矿物洗选加工;钢、铁冶炼; 铁合金冶炼;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新材
料技术研发;轴承钢材产品生产;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钢压延加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
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
加工处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节能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电子
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建筑
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卖递送服务;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橡胶制
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具销售;灯具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
用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
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卫生洁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洗烫服务;洗染服务;租赁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业务培训(不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安全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资源循环利
用服务技术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养老服务;健康咨询
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非煤矿山
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燃气经营;
住宿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理发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小
作坊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经营期限为自 1995 年 12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
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邯钢公司        4,218,763,010      40.81%
       唐钢公司        1,853,409,753      17.93%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增持人拟于 2025 年 1 月 6 日起六个月期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
不少于人民币 21,6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43,200 万元,其中邯钢公司计划增持
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8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1,600 万元,且增持比例不超过
元,且增持比例不超过 1%。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截至 2025 年 7 月 3 日,邯钢公司和唐钢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增持河钢股份 99,030,3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增
持金额为 21,600.43 万元(不含手续费),其中:邯钢公司增持 49,570,44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48%,增持金额为 10,800.02 万元(不含手续费);唐钢公司
增持 49,459,8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8%,增持金额为 10,800.41 万元(不含
手续费)。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邯钢公司               4,218,763,010   40.81%   4,268,333,455    41.29
唐钢公司               1,853,409,753   17.93%   1,902,869,632    18.41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32,063,701     4.18%    432,063,701    4.18%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91,970,260     0.89%     91,970,260    0.89%
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10,424,492    0.10%      10,424,492   0.10%
合计持有股份             6,606,631,216   63.91%   6,705,661,540   64.87%
  注: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作为邯钢公司一致行动人,并未参与本次增持,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产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关于本次增持,公司已经发布了《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1)、《控股
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触及 1%暨增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上述公告载明了增持主体、增持数量及比例、
增持方式、相关承诺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每 12 个
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6,606,631,21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3.91%,超过 30%。本次增持期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至 2025
年 7 月 3 日,增持人共增持公司股份 99,030,3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6%,
不超过公司总股数的 2%。
  综上,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可免于发出要约。
本专项核查意见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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