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5-038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0 - 2025/7/11 2025/7/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2,175,63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174,050.88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0 - 2025/7/11 2025/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自行发放的股东有施小友先生、张启春先生、阮吉林先生、张启斌先生和施杨忠先生。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对于
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
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
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
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6-89007163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