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4 0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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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核心目的在于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通过聚
    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与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价值创造能力;通过合
    规、高效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公司透明度,提升市场对
    公司的价值认同;同时利用科学的资本运作、权益管理等手段,使公司
    价值得以充分实现,推动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的基础上实施。
  (二) 系统性原则:鉴于公司市值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市值管理策略需
      遵循系统思考与整体推进的核心理念,全面改善并优化推动市值
      增长的关键要素组合。
  (三) 科学性原则:市值管理应遵循其固有的客观规律,采取科学严谨
      的方法进行市值管理行动,公司须通过科学的市值管理行为,确
      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 常态化原则:鉴于公司市值成长是一个长期且动态演变的过程,
      市值管理应作为一项持续、常态化的战略任务,不断适应市场变
      化,促进市场价值体现。
  (五) 主动性原则:公司需保持对资本市场动态及自身市值变化的敏锐
      洞察,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灵活制定并适时调
      整市值管理策略,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引领市值管理实践,把
      握市场先机。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长是市值管理
    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
    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推动建立市值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股权激励等制度,并监督执行。在以下方面承担具体职责:
  (一) 应当高度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公司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
      划,制定公司投资价值的长期目标。
  (二) 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
      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
  (三) 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当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四) 建立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匹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推动长效激励机制的建立,
      充分并合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
      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市值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应当积极参与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参与市值管理策略的决策,从战略高度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确
      保策略的前瞻性与可行性;
  (二) 监督、推动相关市值管理措施在各自分管领域的执行情况,确保
      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 参与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在遵循
      信息披露合规的前提下,向投资者传达公司战略、运营状况及未
      来展望,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推动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承担以下职责:
  (一)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
      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
      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 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
      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证券部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
      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负责
     提供业务进展、财务数据等关键信息,为市值管理提供坚实的数据支
     撑和决策依据,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确保市值管理策略在各层面的
     有效执行,形成市值管理工作的合力效应。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 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
      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 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
      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行为。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情
     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 并购重组:依据长远战略规划与实际业务需求,精准选择并购标
      的,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迅速获取优质资源,强化核心竞争力,
      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宽业务领域,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和盈利能
      力,融合内生增长与外延扩张的双重动力。
  (二)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阶段、战略目标及人才
      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与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利益
      捆绑机制,激发团队创新活力与责任感,共同推动公司业绩持续
      增长,同时让市值管理方案的落地与公司员工的利益紧密相连。
  (三) 现金分红:在保证公司经营稳健、健康发展的同时,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资金安排等因素,为投资者提供合理、
      持续、较稳定的现金分红,增厚投资者回报,提升投资者信心。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持续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合规、及时、
      准确地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重大信息。及时把握公司经营业绩
      情况或重大市场动态,通过主动开展投资者沟通会议、业绩说明
      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理解与认同。
  (五) 信息披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施全面、公平、及
      时的信息披露策略,确保所有对公司市值及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得以准确、清晰、无遗漏地传达给市场。鼓励自愿性信息
      披露,展现公司透明度,增强市场信心。
  (六) 股份回购:密切关注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
      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向市场传递积极信
      号,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市值稳定。
  (七)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 证券部应当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前述指标行业平均
     水平进行监测,通过自身纵向对比分析与行业横向对比的方式,设定
     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
     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应向董事会
     报告,审慎分析调整市值管理策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积
     极维护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 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
      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互动平台、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 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
      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最新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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