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4 0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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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
    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
    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
    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建议,经董事
    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当1/2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有紧急事项
     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
     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提名委员会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
     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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