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担保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摩登大道”、“公司”)的委托,就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涉违规担保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法律法规,查阅了上市公司提供的与违规担保事项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
资料和说明,并就违规担保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基于对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民法典》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违规担保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
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
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
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
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
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
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事项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同意随同
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除此之外,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公司相关披露公告及公司的说明,公司存在未履行
审批决策程序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原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本金金额 担保是否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债权人 公告日期
(万元) 已解除
广州连卡 澳门国际银行
广州花园里发展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广州分行
广州立根小额
广州天河立嘉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
限公司
广州连卡 广州花园里发展 厦门国际银行
福名品有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金额 担保是否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债权人 公告日期
(万元) 已解除
限公司 珠海分行
公司、林 陈马迪、张勤
永飞 勇、赖小妍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3),公司因上述违规担保情形触发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关于违规担保事项消除的情况
(一)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违规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广州瑞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的关联方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花园里”)与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国际银行”)广
州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一份,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向花园里授予 10,000 万
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期限为 2018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同日,广
州连卡福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卡福”)与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存
单质押合同》一份,约定以连卡福存于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行金额为 10,310 万元
的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 2018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为上述《综合
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担保。前述担保,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也未履行披露程序。
为 103,863,933.17 元。公司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1 月 10 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1 民初 1246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欠缺连卡
福合法的股东会决议,案涉担保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公司及连卡福
亦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判决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向公司、连卡福返还
公司及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酌情改判连卡福承担花园里在涉案贷款合同项下未能清偿债务 30%的赔偿责任,
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承担未能收回款项 70%的责任,最终改判撤销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9)粤 01 民初 1246 号民事判决,改判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向连卡
福返还 70,449,166.67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连卡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
年 6 月 14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民申 10334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驳回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再审申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
于上述案件的执行回款人民币 89,418,289.72 元。
针对连卡福承担花园里在前述涉案贷款合同项下未能清偿债务 30%的赔偿责
任,连卡福已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花园里。2024 年 1 月 29 日,广州市花
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 0114 民初 126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花园里向连卡
福支付款项 30,192,500 元(即连卡福承担 30%赔偿责任的金额)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和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连卡福已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违规担保事项已
被法院认定无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违规担保涉及的款项应由澳门国
际银行广州分行返还的部分已经返还,连卡福承担的部分已依法向花园里进行追偿
并取得生效判决。因此,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已消除。
(二)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2018 年 4 月 10 日,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小贷”)与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
嘉小贷”)签订《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一份,立根小贷同意为立嘉小贷提供总额
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贷款授信,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 8,000 万元人
民币,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同日,公司原控股股东瑞丰
集团以公司名义与立根小贷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公司为上述《最高
额贷款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前述担保,未经过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披露程序。
后因立嘉小贷未按约还款,立根小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2 月 30 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104 民初 34730 号民事判
决书,认为相关担保合同应属无效,但公司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公司对立嘉小贷不
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的二分之一向立根小贷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 年 8 月 4 日,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1 民终 7597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相关担保合同
应属无效,且根据涉案证据判断立根小贷本身应明知相关担保系越权出具,因此认
定公司依法不应对相关担保合同的无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撤销一审判决中需
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
立根小贷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 年 11 月 1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民申 1342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
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根据上述判决书及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已就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述违规担保无效且公司无需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因此,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已消除。
(三)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违规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2018 年 4 月,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花园里”)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珠海
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花园里授予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3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
丰集团”)以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卡福”)名义与厦门国际
银行珠海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一份,约定以连卡福存于厦门国际银行拱北支
行金额为 10,500 万元的定期存款及相应的存款利息为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
的相关债务提供担保。前述担保,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披
露程序。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连卡福已解除前述违
规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相关资金 105,796,980.54 元已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拱北支
行的定期账户转出至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因此,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已消除。
(四)周志聪违规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2018 年 4 月 20 日,周志聪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林永飞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林永飞向周志聪借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2018 年 3
月 15 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林永飞签署保证函,承诺作为深圳前海幸福智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无限连带保证人,保证深圳前海幸福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于
林永飞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共欠周志聪 15,000 万元,承诺将按约定分三期结
清,同时擅自以公司名义承诺为借款本金 15,000 万元、利息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
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相关承诺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上述担保行为
尚未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因林永飞无法按期还款及履行保证责任,周志聪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及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书,认为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作出的保证担保无效,但公司对案涉担保无效
存在过错,判决公司在林永飞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周
志聪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22 年 4 月 1 日,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民终 3349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综合涉案证据认
定周志聪不是善意相对人,应由其自行承担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公司不应承担责
任,因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中需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
初 8362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无效担保,且认定周志聪并
非善意相对人,应由周志聪自行承担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
此判决驳回周志聪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因涉案被告深圳前海幸福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上诉。后因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法院均已作出判决,前
述违规担保无效,认为上述违规担保无效且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上
述违规担保事项已消除。
(四)林峰国违规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2018 年 4 月,林峰国经协商后分别与公司原监
事陈马迪、张勤勇及赖小妍签订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的协议书》(以下
简称“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中的 7,625,000 份额转让给陈马迪,转让价格为 7,625,000 元;将其持有的
份额转让给赖小妍,转让价格为 4,034,999.91 元。2018 年 5 月,林峰国与公司、林
永飞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和林永飞为陈马迪、张勤勇及赖小妍履行上述
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补充协议》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林永飞越权以公司
名义签署,相关担保行为未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后因上述支付款项均已逾期,林峰国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请求陈马
迪、张勤勇及赖小妍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及相关仲裁费用,同时请求公司及林永
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字第 15777 号、(2019)穗仲案字第 15778 号、(2019)穗仲案字第 15779 号裁决
书,裁决书认为案涉保证合同为越权担保,应属无效,但公司存在过错,裁决三案
公司均应承担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义务部分二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
愿同意豁免公司在其分别与被执行人赖小妍、张勤勇、陈马迪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所
应承担的补充连带赔偿责任,豁免函即日生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
裁决,前述违规担保无效,公司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已被林峰国豁免,因此,上
述违规担保事项已消除。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对公司法务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除
上述违规担保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2 条第二款规定:
“本规则第 9.8.1
条第二项所述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且无可行的
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7 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担保情形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
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根据前述事实,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涉及的公司
担保行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或已被解除,相关违规担保事项中公司均未承担担
保责任,针对部分违规担保事项中公司因担保无效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已被债权人
豁免或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追偿,相关违规担保情形已消除,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7 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情形已消
除”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均已消除,
公司已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二项规定的 “违反规
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8.7 条第二项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
规担保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 化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